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mSATA通訊員 寧法
  3月15日前夕,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8起因預付支票貼現卡消費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最終判決寧海某健身公司應退還章某等8人部分剩餘會費,剩餘會費價額分別是800元至6000元不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始終是社會熱議的話題,今年的3月15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之時,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針對近年來該院涉消費者權益相關案件進行了梳理,發現,近兩年來,該院共受理涉消費者權益案件30餘件,主要集中在產品質量(如煙花住商不動產爆竹、美容產品等)、商品房買賣、服務合同、旅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方面。
   預付式消費 澎湖民宿現信任危機
  2012年初,現年30歲的寧海人章某(化名)新搬進了位於寧海城區的一小區,由於看到所在小區開了一家健身中心,因距離近票貼、設施也不錯,小區的很多居民都辦理了會員卡。章某也花費了5000元辦了一張三年期的會員卡,但去的次數並不多。
  2012年下半年,偶爾經過健身中心的章某發現裡面的人好像越來越少了,當時他只是以為大家都懶得去鍛煉。豈料,2013年初的一天,章某得知健身中心的老闆“跑路”了,會所已經關門好幾天。章某趕緊跑到健身中心確認,果然已經是“人去樓空”,撥打工作人員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後來索性就停機了。
  無奈之下,章某等8位小區居民分別將該健身公司告上了寧海法院。由於健身公司負責人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後,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缺席判決,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章某與健身公司簽訂的健身會所會籍合約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合法有效,因該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原告要求解除,法院予以支持,在服務期限內,被告開辦的健身會所關閉,致使原告無法繼續享受服務,故被告應按比例退還會費。遂判決該健身公司應退還章某會費6千元。
  法官評析:
  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辦理這類會員卡、充值卡時都會填寫一些表格或資料,資料裡面往往會詳細列明很多的條款,其實這就相當於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簽訂了一份合同。因此,本案中的被告在收取了消費者的錢後卻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違反了合同義務,屬於違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新消法規定 遇消費欺詐獲3倍賠償
  現年40歲的王某系寧海人,在當地有穩定工作,是知識分子,對於各類新法也一直較為關註。
  在上述這起系列服務合同糾紛中,大多數辦卡用戶都是以合同違約起訴返還會費的,唯獨王某起訴該公司存在消費欺詐,要求該健身公司退一賠一。王某認為,健身公司未作任何解釋和善後工作,突然關閉了健身會所,被告的單方毀約行為顯然屬於消費欺詐,故要求被告退回剩餘會費3900元,並賠償其損失3 900元,即按一倍數額予以賠償。
  寧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健身會所合約》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現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原告要求解除,法院予以支持。在服務期限內,上述健身會所關閉,導致原告無法繼續享受服務,故被告應按比例退還會費,應退的會費法院酌定為3 400元。原告訴稱被告存在消費欺詐,要求賠償3 900元,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解除原被告合約,並判決健身公司應返還王某會費3400元。
   法官評析:
  本案中,原告主張消費欺詐,應提供依據證明有欺詐事實的存在,由於消費者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故法院沒有支持關於賠償的請求,建議消費者在碰到類似情況的時候要註意保留或收集相關依據以更好的維護權益。
  鏈接新法---《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原標題:3.15 為消費者撐起維權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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